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糧法規〔2024〕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儲糧江蘇分公司,省農墾集團、省沿海集團、省糧食集團:
為進一步加強糧油倉儲單位熏蒸作業管理,規范熏蒸作業行為,提高科學儲糧水平,我局對《江蘇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蘇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糧油倉儲單位熏蒸作業管理,規范熏蒸作業行為,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防范熏蒸作業事故,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范》《磷化氫熏蒸技術規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儲糧熏蒸作業的糧油倉儲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概念:
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熏蒸備案機關:是指熏蒸作業實施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熏蒸作業方案:是指糧油倉儲單位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規程,在熏蒸作業開始前預先編制的儲糧熏蒸作業實施計劃或安排。
第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進行儲糧熏蒸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等管理制度。
(二)熏蒸作業的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儲糧害蟲防治專業技能,掌握各類藥劑熏蒸基本理論知識,受過熏蒸操作培訓,能組織和指導施藥熏蒸作業;熏蒸操作人員應受過熏蒸技術與操作使用培訓,能熟練操作有關熏蒸設備和器具。
(三)實施分藥、投藥、熏蒸、散氣和藥渣處理操作人員應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空氣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膠手套。2人以上方可實施熏蒸,并至少配備1名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清理藥渣不少于3人。
(四)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熏蒸基本條件的,可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聘用人員、租借設備,在滿足條件后進行熏蒸作業,或直接委托具備條件的糧油倉儲單位代為組織實施熏蒸作業。
第五條 熏蒸作業備案主要通過江蘇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線上辦理,在熏蒸備案系統中填寫《儲糧熏蒸作業備案表》,上傳《儲糧熏蒸作業方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報送備案的熏蒸作業方案中應包含以下內容,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基本信息:包括熏蒸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二)熏蒸作業倉房情況:包括倉房類型、建筑結構、密閉通風性能、周圍環境及相關配套設施等。
(三)擬實施熏蒸作業倉的糧情:包括糧油種類、數量、水分、雜質、用途、已儲藏時間、堆放形式、糧溫、倉溫、倉內濕度和實施熏蒸作業時當地天氣預報等情況。
(四)熏蒸藥劑情況:包括來源、種類、用量、施藥設備及方式、濃度測定及殘渣處理等。
(五)參加熏蒸作業的人員及其分工情況:包括指揮員、操作員、防護員身體狀況及其任務分工。
(六)熏蒸效果預測及安全無害化處置藥劑殘留措施。
(七)熏蒸后管理情況:包括熏蒸散氣措施、時間、散氣期間安全防護等。
(八)安全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置預案情況:包括防護用具準備、熏蒸倉房周圍安全距離及警戒線、值班安排、人員中毒處置、消防應急處置等。
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在實施儲糧熏蒸作業前,應將熏蒸作業方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通過后,報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熏蒸備案機關應及時告知糧油倉儲單位修改熏蒸作業方案:
(一)天氣條件不宜熏蒸作業;
(二)倉房不符合熏蒸作業要求;
(三)倉內糧情條件不宜實施熏蒸;
(四)熏蒸藥劑被國家禁止使用、已經過期或劑量過大;
(五)熏蒸人員出現不宜熏蒸作業的身體不適狀況;
(六)熏蒸防護措施及應急預案不完善。
第九條 已通過熏蒸備案但未按時實施熏蒸作業的,糧油倉儲單位應在計劃熏蒸截止日后向備案機關書面報告未實施的原因,并做好相關安全管控工作。
第十條 糧食進出口的熏蒸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2011年9月19日發布的《江蘇省糧油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蘇糧規〔201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儲糧熏蒸作業備案表
2.***單位儲糧熏蒸作業方案樣本(試行)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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