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對《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全省“優質糧食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加快推進項目建設進度,規范項目實施程序,保證建設質量。根據《財政部 糧食和儲備局關于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意見》(財建〔2019〕287號)《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各子項實施指南的通知》(國糧規〔2019〕18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并已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2020年3月11日至3月16日。相關意見請反饋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安全倉儲與監管處(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請預留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附件: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0年3月11日
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確保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根據《財政部、糧食和儲備局關于深入實施“優質糧食工程”的意見》(財建〔2019〕287號)、《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優質糧食工程”各子項實施指南的通知》(國糧規〔2019〕18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質糧食工程”項目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優質糧食工程”建設總體部署,在我省實施的享受中央獎勵資金的“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和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第三條 項目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的原則,采取企業投入為主,中央和地方財政適當獎勵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 在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指導下,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優質糧食工程”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設區市、縣(市、區)糧食物資局和財政局負責組織區域內項目單位按省下達方案開展項目實施,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驗收和績效評價。示范縣(市、區)政府負責“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示范縣(市、區)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管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五條 “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建設,主要圍繞優糧優產、優糧優購、優糧優儲、優糧優加、優糧優銷等內容,支持具有優質糧油生產發展潛力的產糧(油)大縣和示范企業,組織引導優質糧食生產、按優質優價原則收購糧食、提高倉儲技術及管理水平、提升糧食加工能力和生產技術水平、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拓展糧油銷售渠道,增加優質糧油產品供給。
第六條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配置和更新檢化驗儀器設備,配套和改善實驗室基礎設施,提升糧食質量檢驗檢測能力。
第七條 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建設,主要包括配置產后干燥清理設施設備、糧食質量常規檢測儀器設備以及與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連接的網上交易終端等設備,配套建設必要的物流倉儲設施和農戶科學儲糧設施。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性審核結果,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在各地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編制下達《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建設三年實施方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組織實施全省項目建設。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下達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建設,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和資金安排。項目實施方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調整的,應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批準。
第十條 “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建設項目在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建設任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在中央資金下達后的12個月內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 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儀器設備應參照《浙江省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常規儀器配置參考清單》《浙江省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能力提升儀器配置參考清單》進行配置,并嚴格執行招標采購有關規定。有條件的應由設區市集中組織招投標。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質糧食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實施“優質糧食工程”,開展“中國好糧油”行動計劃、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糧食產后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中央財政資金按照不超過項目申報總投資的30%補助,其余資金由地方財政和企業自籌解決。
第十三條 中央獎勵資金由省財政預撥,有關市、縣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施工進度撥付資金,并根據驗收結果予以清算。省級財政獎勵資金待項目驗收后,按照績效評價結果分檔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各地財政、糧食物資部門對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綜合效益等方面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和糧食物資部門、項目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質糧食工程”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物資、財政部門嚴格按照項目及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組織管理、制度建設等組織專項檢查。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糧食物資、財政部門應通過實地調查、影像比對、資料核實等方式認真核查項目主體建設內容,逐項目建立設施、設備信息檔案,嚴防套取中央和地方財政獎勵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實行月報告制度,設區市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優質糧食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并達到驗收基本條件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糧食物資、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總結和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省糧食物資局、財政廳負責組織省本級、省屬企業和駐浙中央企業建設項目的驗收,設區市糧食物資局、財政局負責組織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區)建設項目(不含示范縣項目)的驗收,縣級政府負責組織示范縣建設項目的驗收,并形成驗收報告。設區市糧食物資局、財政局和縣級政府應將驗收報告和建設項目的基礎資料報送省糧食物資局、財政廳備案。具體驗收要求參照《浙江省“優質糧食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細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