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試點辦法(試行)(修訂稿)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試點工作,確保省級儲備糧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糧食安全市縣長責任制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浙政發〔2015〕1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糧食產業經濟發展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1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是指經省政府批準,引入競爭機制,在安全可控、公開透明的前提下,由浙江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通過公開招標,將省級儲備糧委托符合條件的糧食加工企業代儲,并實行“自主輪換、自負盈虧、利費補貼、服從調度、保障應急”的動態輪換管理機制。
第三條 在浙江省內從事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委托代儲動態輪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和期限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省財政廳并經省政府批準后確定。
第五條 承擔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的糧食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代儲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方案由省儲備糧公司提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審核確定。
第六條 代儲企業應當具有下列開展糧食儲備業務所需的倉儲設施、加工能力、檢測設備、管理人員等相關條件:
(一)具有與代儲品種相關的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省內企業;
(二)具有與代儲數量相適應的倉儲和生產(經營)能力。倉房建設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倉儲設施條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具有相應的糧食質量檢測儀器設備和場所,具備糧情檢查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無違法經營和不良信用記錄,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儲糧安全事故;
(六)國家或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代儲企業應當認真執行有關糧食政策、標準和規范,切實履行代儲合同,依法誠信經營。
(一)負責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的具體運作,包括籌措貨款、采購糧源、日常管理、動態輪換等,并對委托代儲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及儲存安全負全責。代儲企業可憑委托代儲合同向當地農發行申請貸款。
(二)規范代儲業務管理。
1.嚴格數量管理。代儲合同期內,任何時點代儲企業的糧食庫存數量(不包括其他性質的代儲糧食)不得低于委托代儲協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要求(成品糧折率按0.7計算),確保數量足額到位。最低庫存數量要求在公開招投標前由省糧食物資局根據市場行情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確定,原則上不得低于國家對地方儲備動態輪換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要求。
2.嚴格質量管理。建立質檢制度,定期檢測質量,建立質量檔案,確保質量良好。委托代儲動態輪換省級儲備糧的質量應符合國標中等以上和食品安全標準,首次采購入庫的糧食質量由省儲備糧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進行滿倉鑒定。
3.嚴格安全管理。落實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責任,確保糧食儲存安全和企業生產安全。
4.規范賬務管理。建立庫存實物臺賬,及時處理統計賬、會計賬和實物賬,按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確保賬賬、賬實相符。
(三)結合企業糧食加工銷售業務,采用不定期、不定量的方式,對代儲省級儲備糧自行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后,糧食品種不得變更,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并將輪換情況及時報省儲備糧公司及貸款行備案。
(四)發生可能危及省級儲備糧安全或農發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大情況,應及時進行有效妥善處置,并及時向省儲備糧公司和省農發行報告。
(五)委托代儲動態輪換省級儲備糧的調動使用權歸省政府,省政府需緊急調用時,代儲企業應當無條件服從調度,并制定應急加工調運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加工調運至指定地點。同時,應根據需要承諾提供相應數量的優質成品糧,調用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參照區域內當期同等級糧食市場成交均價。
(六)委托代儲省級儲備糧應當存儲在浙江省內的企業自有倉房內。不得以代儲省級儲備糧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
(七)自覺接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的行政監管、省農發行的信貸監管和省儲備糧公司的業務指導及日常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
第八條 委托代儲費用包括利息和代保管費用兩部分。其中:利息按入庫成本、代儲計劃庫存數量、當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代儲時間計算。入庫成本根據招標確定(即按中標人報價確定)。代保管費用按代儲計劃庫存數量、招標確定的代保管費用標準(即中標人報價)和代儲時間計算,代保管費用標準不高于《浙江省省級儲備糧油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浙財企〔2015〕135號)規定的保管費用標準。
第九條 省儲備糧公司按季向代儲企業在貸款行開立的賬戶預撥委托代儲費用,年終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清算。所需資金在省財政按照《浙江省省級儲備糧油財政補貼管理辦法》核定撥付的當年省級儲備利費補貼中列支。
第十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根據各自職責,對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試點進行行政指導、行政監管和信貸監管。
(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對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試點的行政指導和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二)省財政廳負責落實委托代儲動態輪換省級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并按規定進行監管。
(三)省農發行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及時、足額安排委托代儲動態輪換省級儲備糧收儲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履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主體責任,承擔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的具體實施、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
(一)負責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招標組織工作,按規定與中標企業簽訂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有關事項。
(二)負責對代儲企業有關代儲條件的審核評估。
(三)負責建立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的原始工作記錄、信息資料檔案和庫存實物臺賬,及時掌握代儲企業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動態輪換等相關情況。
(四)負責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有效監管。每年除春季和秋季常規庫存檢查外,應適當增加隨機抽查的頻次。每次檢查應形成書面檢查記錄,并由檢查人員、代儲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對檢查結果負責。
(五)對檢查發現的有關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代儲企業落實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委托代儲合同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六)負責委托代儲費用的撥付和清算工作。
第十二條 省儲備糧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招投標有關規定和程序的;
(二)因日常監管不力,造成省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庫點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對企業代儲條件審核把關不嚴,造成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得省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
(四)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行業務檢查職責,不能及時發現并阻止代儲企業有關違規行為,或隱瞞企業違規實情的;
(五)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或克扣代儲企業利息、費用補貼的。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
(一)代儲企業相關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要求的;
(二)不及時報送代儲省級儲備糧庫存實物臺賬和有關統計報表的;
(三)代儲省級儲備糧賬賬、賬實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省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的。
第十四條 代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相應扣減委托代儲費用:
(一)委托代儲的糧食庫存數量(不包括其他性質的代儲糧食)低于委托代儲協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要求,按庫存缺口數量和代儲合同確定的委托代儲費用標準的2倍相應扣減委托代儲費用;
(二)省級儲備糧未在規定庫點儲存的,按該批糧食數量和代儲合同確定的委托代儲費用標準的2倍相應扣減委托代儲費用;
(三)在規定時間內,省級儲備糧未及時調入規定儲存庫點的,按未調入部分的數量和代儲合同確定的委托代儲費用標準的2倍相應扣減委托代儲費用;
(四)經鑒定,庫存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儲存品質不宜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按該
批糧食數量和委托代儲合同確定的委托代儲費用標準的2倍相應扣減委托代儲費用。
(五)發現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相應有效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視情扣減委托代儲費用,并依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代儲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終止代儲合同,取消代儲業務,并由代儲企業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糧霉爛變質、嚴重降等、嚴重蟲害等壞糧事故,或發生火災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二)代儲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宜繼續承擔省級儲備糧委托代儲動態輪換業務的;
(三)擅自將代儲省級儲備糧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四)企業出現連續虧損,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嚴重影響代儲省級儲備糧安全的;
(五)弄虛作假,虛報庫存,騙取代儲費用補貼的;
(六)阻撓或拒不服從有關部門(單位)監督檢查的;
(七)應急保供時不服從省政府統一調度或未按指令調度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負責解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