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這是浙江結合省情、適應新時代糧食消費轉型升級需求而制定的第一部糧食安全地方性法規。
《條例》分總則、糧源保障、糧食儲備、糧食流通、應急與監管、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七章五十六條,在七個方面彰顯了浙江特色,對新時代糧食安全保障立法具有引領示范意義。
1.首次將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納入糧食安全保障范疇,為滿足全省居民“吃得好”提供了制度保障。《條例》開宗明義地把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確立為一項立法任務,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種植符合市場需求的綠色優質糧食品種、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和全產業鏈發展的責任;規定了儲備糧動態輪換制度,盤活儲備糧資源支持產業發展,并可以利用國有政策性糧食企業的現有倉儲設施和技術為糧食產業發展提供服務;鼓勵糧食加工業和食品工業發展、糧食品牌建設,增加綠色有機糧食供應。
2.首次確立了糧食安全責任制專項考核法律制度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糧食安全保障職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進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第五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護耕地和促進糧食生產等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的職責。
3.首次規定了公民、企業、糧食經營者和各級人民政府節糧減損方面的法律義務。該義務在《條例》第六條作出規定,在《條例》審議過程中,獲得了有關人大代表、專家的高度好評,回應了社會對愛糧節糧傳統美德的關注,同時也體現了對糧食安全從政府管理到公民、社會、政府共同治理轉型的理念。
4.首次明確糧食安全保障的“兩個相匹配”。一是明確了統籌規劃建設與地方糧食收儲任務相匹配的現代化、標準化、智能化的糧食倉儲設施;二是明確了與當地口糧供應相匹配的應急加工能力。
5.首次界定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范圍并創設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清單式保護制度。除糧食倉儲設施外,《條例》第三十條將糧食批發市場、糧食物流加工園區、糧食碼頭納入了糧食流通基礎設施范圍,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第三十一條創設了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清單式保護制度,由省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并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列入保護清單的國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置換或者改變其用途的,需符合法定事由并事先經省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調整出清單范圍。
6.彰顯“大儲備”理念,將社會儲糧納入糧食儲備體系。在糧食儲備環節,《條例》不局限于政府地方儲備糧,突出了社會儲糧的重要性,積極推進形成糧食儲備政府、社會共擔機制。特別是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建設倉儲設施、儲存一定數量的糧食;明確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中型企業等單位食堂儲存能維持十五日以上的口糧;鼓勵居民家庭平時根據需求儲存一定數量的口糧。
7.突出糧食質量的全鏈條監測管控。在生產領域,規定應當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農業耕作措施,控制農藥、化肥使用量,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術,并根據農用地的分類采用不同風險管控措施。在糧食儲備領域,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質量檢驗,收購入庫(或者輪換補庫)、銷售出庫由專業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在糧食流通領域,糧食經營者在原糧銷售出庫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糧食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其監督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置,禁止流入口糧市場和用于食品加工。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糧食經營者的糧食質量安全信用檔案,規范糧食質量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等行為,健全糧食質量安全追溯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