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糧食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顯現。例如,有些地方糧食系統先后發生多起嚴重的腐敗案件;有的糧食市場主體不依法經營,或壓級壓價搶購糧食、囤積居奇、擾亂糧食市場;有的借國有糧食產權制度改革之機,大肆侵吞國家資產;有的地方政府克扣挪用糧食直補資金嚴重;全國每年除餐桌上浪費糧食高達30億斤外,其他環節浪費糧食達700億斤之多。 這些驚人的事例充分說明了糧食市場既是糧食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又具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要使糧食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必須依賴一種外在的社會控制手段———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其自身的特點使得法律成為保障糧食市場健康發展的最佳手段。由此得出的結論是:依法治糧必須加強,抓出成效,輕視法治的觀點、無所作為的觀點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對的。
一是加強完備的糧食法律規范體系建設。針對目前糧食法律體系還不夠配套、不夠完善的問題,要下工夫加強立法進程與立法質量,尤其是糧食生產者、經營者、管理者、消費者盼望已久的涵蓋面更廣、內容更多、法律效率更高的《糧食法》盡快出臺實施,使糧食法律體系更完善。
二是加強高效的糧食法治實施體系建設。其內涵是指能有效地確保紙面上的規范成為實踐的行為、立法目的如期實現。該體系涉及執法、司法、守法各個層面,關聯依法行政、依 法治糧的共同推進和法治政府、法治糧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法治糧食層面的一體化建設。要制定相應的、行之有效的糧食法治體系的實施方案,明確實施主體的權限、職責、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處機制等,調動各方積極性,聚集依法治糧的正能量,保證依法治糧實施到位,維護糧食法律的生命與權威。
三是加強嚴密的糧食法治監督體系建設。要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依法治糧責任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并充分發揮人大、政協、人民團體、群眾以及輿論對依法行政、依法治糧的監督作用,保障法治糧食在陽光下運行。
四是加強有力的糧食法治保障體系建設。這是依法治糧之關鍵。圍繞著“確保依法治糧公正”這一法治生命線,加強思想、組織、制度、作風建設,筑牢糧食法治的銅墻鐵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