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轉基因
轉基因技術大概是當今世界最受爭議的科技手段之一。轉基因技術通過將人工分離和修飾過的基因導入生物體基因組中,能使生物體的遺傳性狀為之改變,使生物體的生長發育更加可控,因而在農業生物育種領域大獲青睞。與此同時,對于轉基因技術的質疑聲也不絕于耳。質疑者擔憂轉基因技術將給環境、人體帶來諸多負面影響。
隨著轉基因技術在世界范圍內的迅速發展,許多國家建立了完善的轉基因安全體系,評估和降低轉基因技術所帶來的風險。我國亦是如此。那么,我國關于轉基因安全的管理政策是否健全?關于轉基因技術安全的種種爭論是否合理?我國轉基因安全體系能否將各種潛在風險大大降低?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中國農業科學院生物技術研究所所長林敏。
林敏:任何新技術的應用都可能存在風險。在生物育種領域,轉基因技術如此,人們熟悉的雜交育種技術也是如此。這種潛在的風險可能涉及生態環境安全、人畜安全等多方面的問題。為了更好地預見和控制這種風險,世界各國建立了各自的轉基因安全體系。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各類生物育種技術都存在潛在風險,但迄今只針對轉基因技術建立了系統的安全體系,這足以大大克服和避免這種潛在風險。
應當指出,在世界各國的嚴格管理下,全球大面積種植轉基因作物已超過14年,迄今并無科學證據表明轉基因作物及其產品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現實的安全問題。
林敏:我國是世界上較早研究和應用農業轉基因技術的國家之一。對于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的安全管理,我國早在10年前就與發達國家接軌了,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了嚴格的管理措施。早在1993年,國家科委就制定了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指導性文件。1996年,農業部正式實施《農業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開始對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進行安全性評價和管理。2001年5月23日,國務院又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從研究試驗延伸到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各環節。2002年1月5日,農業部發布了與《條例》相配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正式實施。2002年4月,衛生部發布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自2002年月1日正式實施。2004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與進出口安全管理相銜接的《轉基因產品進出境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問:目前有多少轉基因品種在我國獲得轉基因安全證書?考核其安全性及頒發證書的程序如何?
根據《條例》及配套規章規定,國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分級、分階段安全評價和管理。安全評價分為實驗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安全證書五個階段。安全評價工作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全委員會按照《條例》、配套規章、評價指南的要求,遵循科學、個案、熟悉的原則,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經濟合作組織等制定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指南,開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目前我國轉基因作物安全評價指標全面規范,評價過程科學嚴謹,評價結論真實準確,決策過程慎之又慎。
林敏:按照國際慣例,在安全評價中被確定為未達到相關規定的轉基因品種會立即停止其安全評價過程,甚至停止研發。比如1994年美國先鋒公司嘗試將巴西堅果中某種蛋白的基因轉入大豆,以提高大豆的營養品質。在隨后的過敏性分析中,發現對巴西堅果過敏的人可能同樣會對這種轉基因大豆過敏。先鋒種子公司因此立即終止了這項研究計劃。這個案例充分說明現行的轉基因安全評價體系能有效預防轉基因技術應用的潛在風險,確保安全。
1997年以來,農業部共受理了192家研發單位的生物安全申請1525項。經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評審,共批準了中間試驗456項,環境釋放211項,生產性試驗181項。雖然對轉基因抗蟲棉花、抗蟲水稻、植酸酶玉米、抗病毒木瓜等發放了安全證書,但真正進入商品化生產的作物只有轉基因棉花和木瓜。最初安全申請與最終獲得安全證書之間的懸殊數量,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我國轉基因安全評價程序的嚴格。
林敏:“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沒有定論”是媒體上常見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事實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以及世界各國權威機構均認為,目前凡是通過安全評價上市的轉基因食品,與非轉基因食品一樣安全。轉基因食品是有史以來評價最透徹、管理最嚴格的食品。全球轉基因作物規模化應用已逾14年,種植面積、作物種類、加工食物種類和食用人群逐年擴大,但由于實施了規范管理和科學評價,全世界每年上億公頃土地種植轉基因作物,每年數億人群食用轉基因食品,迄今尚未發現確有科學實證的轉基因食用和環境安全問題。轉基因技術在發展過程中伴隨著激烈的安全爭論,發生了“英國普斯塔事件”、“美洲班蝶死亡”、“加拿大超級雜草事件”、“歐洲轉基因玉米對哺乳動物健康影響”等一連串所謂的“轉基因事件”。但這些事件由于缺乏科學依據,最終被各國政府和權威研究機構一一否定。當前,轉基因安全性爭論涉及科學、技術、貿易、宗教等復雜因素,但其實質是貿易之爭,是國家利益之爭。
問:在圍繞轉基因作物的爭論中,公眾最關注的是如何保障自身的知情權,即及時知曉食品等產品中是否含有轉基因作物。對此我國相關法規中有何規定?林敏:根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凡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必須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換言之,為保證公眾知情權,我國在轉基因作物方面采用了強制性標識方法,且為世界上唯一進行定性標識的國家,即只要含有轉基因成分就必須標識。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方面管理最為嚴格。
根據對不同國家或地區轉基因產品標識管理法規的比較分析,可將轉基因產品標識制度分為“自愿標識”和“強制性標識”兩種類型。采取自愿標識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國的香港特區。歐盟國家則主要采取強制性標識管理政策。但歐盟設立了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的最低含量閾值(0.9%),即只有相關產品中轉基因成分的含量高于這一閾值時才需標識。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轉基因作物管理政策最為嚴格,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最為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