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品種、數量:本次競價銷售品種為小麥,數量19911噸。
二、存放地點: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具體數量以交易當天競價銷售交易清單為準)
三、交易方式:本次競價交易會采用電子競價交易的方式。
四、時間及交易對象:
(一)報名時間:2014年9月21日 18:00 點前(北京時間);
(二)競價交易時間:2014年9月22日 11:00—13:30(北京時間);
(三)交易對象:本次交易的買方是新疆區域內已取得國家糧油信息中心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購買資格自愿報名參加的面粉加工企業。
四、報名須知
(一)參加交易的買方企業須向批發市場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報名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已在新糧市場取得國家臨儲糧交易資格的客戶請與市場交易部聯系確認本次交易會購買資格)。
(二)交易客戶須向批發市場預交保證金110元/噸(含交易保證金10元/噸和履約保證金100元/噸),交易會前一個工作日18點前(9月19日)必須到帳,付款時應注明交易客戶名稱并向批發市場進行確認。保證金不足者不能繼續交易。
五、報名地點
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246號金谷大廈六樓601室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交易部
六、交易地點
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交易大廳(烏市新華北路80號金谷大酒店三樓多功能廳)
七、保證金及交易服務費:
參會企業的保證金,必須由本企業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業或個人墊付、代付。
保證金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建設路支行
開戶行行號:103881000084
帳戶: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
帳號:30000801040000417
八、聯系人及電話:(0991)2317516(交易部趙雅文)、2838225 (財務部俞淑琴)、2317520(傳真)
十一、其它
(一)培訓時間: 2014年9月21日18點30分(北京時間),對參加本次交易會的交易代表進行電子競價交易操作培訓。
(二)培訓地點 :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辦公大廳(烏市新華北路80號金谷大酒店三樓多功能廳)。
(二)《交易細則》、《合同樣本》、《交易授權書》等交易相關信息在自治區糧食局網站(www.xjgrain.gov.cn)、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公布,可下載查看。
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策性小麥
競價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受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委托,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承擔本次自治區政策性小麥競價交易相關工作。為保證競價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本交易細則只適用于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承儲19910噸政策性小麥的競價交易活動。
第二條 自治區政策性小麥競價銷售活動,采取電子競價交易方式進行。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作為本次交易活動的賣方代表,具體負責出庫、商務處理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次交易的買方是新疆區域內已取得國家糧油信息中心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購買資格自愿報名參加的面粉加工企業。
第三條 批發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參加交易的各方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四條 參加交易的買方企業須向批發市場交驗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交易授權書》、《報名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須在交易前將上述資料交批發市場,辦理網上競價交易相關手續。
交易客戶須在會前一個工作日18點前向批發市場預交保證金110元/噸(含交易保證金10元/噸和履約保證金100元/噸),以確認其交易資格,該預交的保證金不得抵作貨款使用,同時,付款時應注明交易客戶名稱并向批發市場進行確認。保證金不足者不能繼續交易。
保證金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建設路支行;
開戶行行號:103881000084;
帳戶: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
帳號:30000801040000417
貨款結算賬戶: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營業部
開戶行行號:203881000104
帳號:20365999900100000422771
戶名: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
第五條 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作為賣方須提前兩天向批發市場提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策性小麥競價交易清單(委托書)》,以及起拍價格、農發行賬戶、糧食質檢報告等相關內容。并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第六條 交易客戶通過資格審核并交納保證金后,批發市場向其發放交易代碼、密碼、電子密鑰等相關資料。該資料為交易客戶的資格憑證,屬交易客戶的商業機密,須妥善保管,如丟失或泄露責任自負。
第七條 批發市場交易前在自治區糧食局網站(www.xjgrain.gov.cn)、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交易大廳公告交易的相關信息,交易客戶應及時了解。
第三章 交易地點、時間
第八條 現場交易地點設在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交易大廳(烏市新華北路80號金谷大酒店三樓多功能廳)。
第九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
交易時間為交易日上午11:00—13:30(北京時間)。
第十條 批發市場將根據交易的規模,允許交易客戶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場交易,交易代表提前入場,做好交易準備。
第十一條 因公共網絡資源出現故障造成交易中斷的,批發市場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買方因其終端設備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響整體網上競價交易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交易時間、地點如有臨時變更,批發市場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批發市場確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進行。批發市場有權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調整,但應按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方式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交易大廳內禁止吸煙、打電話和大聲喧嘩。進場人員應愛護交易設備、設施,自覺維護場內秩序,服從工作人員指揮。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損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為。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批發市場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并責令其離場。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交易報價為賣方倉庫、倉堆交貨價,包裝、出庫及以后的所有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十六條 競價交易按標的序號順序, 依次按交易節(五個標的為一個交易節)進行。
第十七條 開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計算機按交易節逐節進行交易。每筆交易從標的底價開始報價,并按每噸10元的價位遞升報價。
第十八條 在標的底價上無人應價時,即撤銷該筆交易。
第十九條 競買方如接受計算機報出的價格,應點擊計算機應價,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的數量的不得再參加競價。
第二十條 買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條 競買人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確認后,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競買人報價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報價,則以該報價為標的成交價,該競買人為標的買方。
第二十二條 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之時起生效。交易成交后,成交雙方簽訂《新疆地區網上糧食競價銷售交易合同》。批發市場負責將成交情況報送相關部門。
如果買賣一方因為特殊情況無法按時簽訂合同的,視同認可合同條款,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交易會未成交的標的將定期在每周二上午11:00—13:30(北京時間)進行網上競價交易,直至所有標的交易完畢。
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
第二十四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并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賣方按照提供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策性小麥競價交易清單(委托書)》確保糧食按質、按量及時出庫。
第二十五條 每筆合同的履約時間為以本系統確定的成交之時起生效。買方必須于成交之日起30天內將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貨款結算賬戶,否則視為違約。
批發市場收到貨款后,按買方《提貨申請單》要求,按貨款折算的糧食數量,向買方開具《出庫通知單》,并于當日將《出庫通知單》傳真至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承儲庫點應及時安排發貨。
第二十六條 交易成交價為賣方倉庫、倉堆交貨價,不含包裝。如需要在庫內汽車板交貨的,汽車板前費用為30元/噸,由買方負擔。汽車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所發生的正常合理費用,具體包括:散裝出庫時,包括裝車、過磅(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等費用;包裝出庫時,還包括灌包、標包、封口、口繩、裝車等費用。出賣人承儲庫收取汽車板前費用30元/噸后,應開具發票。承儲企業不得收取出庫費以外的任何費用,違者按《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方需要包裝物時,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托賣方承儲庫代辦,其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承儲企業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是否帶包裝出庫由買方確定,如需散裝出庫,倒袋費用由承儲企業負擔,包含在汽車板前費用之內。
第二十八條 自成交之日起,買方可到承儲企業查驗貨物,承儲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動。承儲企業應安排足夠人員、設備,積極組織,按不低于日出庫能力正常出庫。買方應在前一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通知承儲企業,安排均衡出庫。如有特殊情況,雙方要及時溝通,承儲企業要積極配合,保證出庫時間。
第二十九條 買方應在合同執行期內憑《出庫通知單》和有效身份證明到交貨地點提貨。賣方如對《出庫通知單》存在異議,應及時向批發市場確認后方可發貨。賣方按照成交價格和合同數量,向一般納稅人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增值稅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人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雙方驗收無誤且開具收取銷售發票無爭議的,雙方簽署《驗收確認單》,承儲庫當日將《驗收確認單》傳真至批發市場,批發市場根據買賣雙方簽署的《驗收確認單》,扣除交易費及未履約部分的保證金后向賣方撥付相應的貨款。
第三十條 同一買受人在同一庫點、同一批次購買標的物數量若小于2000噸(含2000噸)的,出庫期限為自成交之日起45天完成出庫,標的大于2000噸的,出庫期限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完成出庫。買賣雙方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貨物的交割,批發市場在收到《驗收確認單》5個工作日內,與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進行貨款結算。
逾期未交割完畢的貨物,因買方原因在合同規定交貨期內貨物未全部運出的,由賣方以書面形式給批發市場提交情況說明,買方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內必須向批發市場書面提出。如買方未提出異議,在規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驗收確認單》,視為合同交割完畢,批發市場與新疆烏魯木齊北站國家糧食儲備庫結清貨款。逾期未出庫完畢的部分,交割庫有權按庫內的相關規定向買方收取保管費用。
買方提貨時,糧食質量以公示的質量指標為依據,具體以實際出庫檢驗結果為準。數量以合同為依據,以承儲庫計量衡器為基準。承儲庫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承儲庫應當允許買方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
第三十一條 出賣人出庫的糧食品種以交易合同為準。具體質量指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水分、雜質等與規定有差異的,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國糧發〔2010〕178號)第4.2.1、4.2.2等款規定執行。為便于驗收核算,以國標規定的標準水分、雜質作為結算標準數量(即按競價銷售成交價結算貨款的數量),實際出庫糧食水分、雜質等高于或低于國標規定標準的,要在實際出庫糧食數量基礎上實行增減量的辦法確定結算標準數量。買受人與出賣人承儲庫點要當場簽署《驗收確認單》,需注明實際出庫糧食的數量、水分、雜質等,同時要注明按照國標規定的水分、雜質折算后的糧食數量(即為結算標準數量)。
第三十二條 買方如對數量、質量有異議,應停止接貨并與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3日內書面申請批發市場調解。由批發市場組織新疆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買方提出的異議進行檢斤、驗質,所發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成交的標的,批發市場按成交金額的0.8‰分別向買賣雙方收取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余款退還。未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批發市場開出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收據,經批發市場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買方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在成交后可轉作合同保證金。沒有成交的,在交易會結束后,憑批發市場開出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收據,經批發市場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對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上述規定退回。買方預交的100元∕噸履約保證金,對已成交的,在小麥完成出庫后,買方憑《驗收確認單》,經市場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交的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 違約處罰
第三十五條 交易成交后,買方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批發市場指定賬戶的,視為買方違約,合同終止,由批發市場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標準,從買方交納的保證金或貨款中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支付給賣方和批發市場。
第三十六條 賣方承儲庫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質量、數量交貨,視為賣方違約,合同終止,批發市場為雙方結清已履約部分貨款,并從賣方保證金或貨款中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分別支付給買方和批發市場。
第三十七條 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批發市場提出申請并經認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則以違約處理。
買賣雙方除上述情況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批發市場備案,并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雙方可向新疆糧油中心批發市場申請協調,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批發市場負責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處理商務等問題。如遇未盡事宜,由批發市場與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交易細則由批發市場負責解釋。更多相關信息,還請您繼續關注我們的官方網站,環球糧機網:http://m.jpdesig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