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該定量包裝秤是否具有有效合格證、分度值及有效秤量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二,檢查秤的技術狀態(tài)是否處于正常;零部件應完整、不損壞;計量杠桿、承重臺能擺動自如。
三,每次稱量時,被稱物體的質量,不得超過該秤的最大秤量,同時也不可稱量小于秤量的物體。
四,稱量時,盡量使物體放于承重臺的中間位置,車輛進入秤臺時,時速不得超過5km/h,并輕輕剎車。
五,車輛停穩(wěn)后,先預測其重量,首先移動主游鉈再開啟示準器,然后再移動副游鉈調整平衡,并關閉示準器進行讀數(shù)、記錄。
六,連續(xù)稱量時,每10~20次檢查空秤零位漂移并校正。
七,在稱量過程中,不得移動影響稱量準確度性的零部件,譬如平衡調整鉈等。